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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2017-05-18     (点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推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5〕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贺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资助(以下简称“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实施创新创业项目。经费从贺州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名额

第三条创新创业项目资助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为50000元,二等为30000元,三等为10000元。其中,一等项目一般不超过2个,二等项目一般不超过5个,三等项目一般不超过50个。

第四条创新创业项目资助标准如有变动,以当年的通知为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申请条件:

(一)项目团队核心成员为贫困生。  

(二)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具有较强可行性,有完整的创业计划书。  

(三)项目团队应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有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或相应的资金风险承受能力,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记录。  

(四)项目团队须配备有指导教师1-2名,负责指导项目开展。  

(五)项目必须是经产教融合与创新创业中心或者校团委认定、审核通过的项目。  

第四章评定与发放

第六条创新创业项目资助评定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成立创新创业项目资助评定领导小组,小组组长为产教融合与创新创业中心负责人,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校团委各派一名领导作为小组成员。

第八条评定程序:

(一)项目团队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生工作处收到项目团队提交的材料后,召开创新创业项目资助评定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结果报学校审批,通过校园网、校务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资助项目,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九条项目经费使用参照产教融合与创新创业中心和校团委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产教融合与创新创业中心和校团委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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