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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2017-05-18     (点击量:)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范围和管理机构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校内勤工助学”,是指贺州学院学生参加校内的助管岗位、实验室劳动、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并按规定领取由学校支付的勤工助学报酬的活动。

第二条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部门(二级学院)要确定专人负责,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参与日常管理、审核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学校从“助困基金”中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助困类),用于支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的劳酬;另外再从学校经费中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非助困类),用于支付非贫困生的劳酬。

第四条全校勤工助学的固定岗位和经学生工作处批准设立的临时岗位的经费额度,由学生工作处统筹安排。

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的领取,均需凭学生工作处签批的《贺州学院各部门使用勤工助学人员情况统计表》办理。  

第三章岗位设置和管理

第五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1.固定岗位是指长期相对固定的岗位,一般在每个学年末的两周内由用工单位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填写《贺州学院校内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明确岗位工作内容、用工人数、用工时间、劳酬预算和技能要求。种类为:  

(1)学生事务助理岗位。  

(2)机关辅助性工作岗位,配置原则:缺编单位;新增工作职能或职责而未增加编制的单位。  

(3)公共服务部门辅助性工作岗位。  

(4)学生宿舍安全协管员岗位。  

(5)学校博物馆、校史馆讲解员岗位。  

学生勤工助学仅为辅助性劳动,不能用勤工助学的方式替代用工单位各类岗位的全职工作。  

2.临时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一般持续时间不超过一周,由用工单位提前一周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填写《贺州学院校内勤工助学设岗申报表》,明确岗位工作内容、用工人数、用工时间、劳酬预算和技能要求。种类为:  

(1)职能部门组织的全校性活动或二级学院组织的面向全校的大型活动的劳动岗位。  

(2)专项工作的突击性、临时性劳动岗位等。  

3.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的种类,随着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客观需要,由学生工作处决定对其增列或减少。  

4.用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审核、业务指导、管理等相关工作。需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质量及出勤情况进行认真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填写《贺州学院校内勤工助学考勤表》。如无考核记录,不予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5.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一人一岗,不允许一人同时兼任多岗。  

第四章申请程序

第六条学生工作处于每年春季学期发布固定岗位的需求及条件的招聘通知,临时岗位将视审批情况随时予以公布。自愿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需填写申请表格,送所在部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提交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和申请人的条件,按一定比例确定推荐名单,供用工单位考核录用。用工单位应在所录用的学生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反馈给学生工作处公示。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应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计酬标准、考核和报酬发放

第七条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年春季学期由学生工作处制定固定岗位酬金标准。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15元/小时,具体情况由学生工作处与用人单位商定。  

特殊岗位计酬标准,由学生工作处与用人单位商定。  

第八条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业。各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时间(每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一周累计不超过8小时;一个月累计不超过40小时。一个月40小时以下的按实际工作量计酬,超过40小时的按40小时计算工作量。

第九条学生勤工助学劳酬每月发放一次,原则上次月制表发放。用工单位记录用工时间并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填写《贺州学院各部门使用勤工助学人员情况统计表》,固定岗位和用工三天以上的临时岗位还需附上《贺州学院校内勤工俭学考勤表》,每月初的前三个工作日把上个月的勤工助学使用情况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材料后送财务处。财务处收到材料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劳酬发至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第六章用工终止

第十条受聘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工作处可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停发报酬,另行招聘:

1.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求。  

2.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活动。  

3.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  

4.因勤工助学严重影响学业。  

5.日常生活铺张浪费。  

6.有弄虚作假行为。  

被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经济困难学生,经考察如已转变符合条件的,可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参加。  

第十一条对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采取终止勤工助学、停发和追缴劳动报酬等措施,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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