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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及材料报送等工作的通知
2017-09-20     (点击量:)

各二级学院:  

根据《关于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及材料报送等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17〕2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2017—2018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各项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自治区和本校有关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二级学院要对照相关申请条件和我校下达的分配名额(详见附件),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结果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核查无误后,按有关要求进行公示及汇总上报,并存底备查。  

二、评审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评审程序  

各二级学院在接到学校通知后,召开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将各项评审条件、评审程序、评审标准、指标数量、评比方式等向全院学生公布。  

学生根据评比标准和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各二级学院按照《贺州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贺州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贺州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在递交申请书的学生当中审核推荐,确定初评名单,并在本学院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在二级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校内公示需拍照取证并存档。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等的评选结果需在2017年10月15日前公示完毕。  

(二)各二级学院需报送的材料  

1.国家励志奖学金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请各二级组织推荐参加评选的学生按附件1格式填写。(此材料二级学院存档,不需要上交)  

(2)《__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请按附件2格式填写。  

(3)《XX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样表)》,请按附件3格式填写(参照《附件3模板文传学院填写样表》填写)。  

(4)《贺州学院奖学金推荐学生情况一览表(样表)》,请按附件4格式填写。  

2.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元/每学年,二等助学金2000元/每学年。)  

(1)《广西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请按附件5格式填写。(此材料二级学院存档,不需要上交)  

(2)《XX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样表)》,请按附件3格式填写。(国家一等助学金和国家二等助学金分开两个表填写)(参照《附件3模板文传学院填写样表》填写)  

3.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1)《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请按附件6格式填写。(此材料二级学院存档,不需要上交)  

(2)《学年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初审名单表》,请按附件7格式填写。  

(3)《XX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样表)》,请按附件3格式填写(参照《附件3模板文传学院填写样表》填写)。  

(4)《贺州学院奖学金推荐学生情况一览表(样表)》,请按附件4格式填写。  

(三)材料上报要求  

所有材料请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同时上报,纸质材料请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需在2017年10月16日上午下班前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16〕8号)精神,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我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专科和本科,下同)国家助学金标准调整为两档,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000元,原资助标准取消。我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以下简称:“贫困户学生”)全部按照每生每学年4000元的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所在学院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综合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评定国家助学金档次。凡经过贫困户子女身份审核确认的学生,不需重新提交材料进行身份认定,但需像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样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没有进行“贫困户学生”身份认定的“贫困户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金时,需同时向所在学院提交有效《扶贫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开具的贫困户证明。在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中,贫困户学生已确定其贫困户子女身份的可直接进入公示环节,不需进行班级评议。  

(二)我校将组织工作人员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进行抽调审核,凡因二级学院把关不严造成申请材料不通过,并由此造成获奖名额损失的,其责任由该学院自行承担。  

(三)各二级学院要发挥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育人作用,以资助工作为载体和切入点,着力在受奖受助学生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受奖受助学生通过参与形式多样的社会公益活动,养成良好的诚信意识,感恩意识,责任意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断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育人功能。  

(四)各二级学院要做好获奖受助学生的学籍异动管理。若学生出现违纪受处分、休学、退学、当兵入伍等学籍异动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学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将取消其获奖(助)资格,收回已发奖(助)学金。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获奖学生名单后才可发放;国家助学金在学校评审公示无异议完毕后即可发放。  

(六)特别注意: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三者不能重复获得。  

2.根据文件规定,大一的同学只能申请助学金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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